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帮扶工作开展过程中帮扶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开 展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工作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21〕80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以及学校财务等部门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与受扶地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工作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学校帮扶工作,帮助受扶市(州)、县(区)的乡、镇、村、群众以及相关单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壮大特色产业、促进就业增收、建强基层党组织、倡导文明新风、对外宣传报道、提升管理技术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牵头帮扶工作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在上一年度结合帮扶工作政策、帮扶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次年帮扶工作方案,统筹制定资金预算;次年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定点帮扶任务与要求,完善当年帮扶工作方案,并报学校审议后,严格按照方案中批复的帮扶资金开展相关帮扶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学校帮扶工作方案中下达的任务,结合受扶地区、单位、群众的实际需求,通过教育帮扶、技术帮扶、消费帮扶、党建结对共建、思政宣讲、社会实践等帮扶措施,所需的工作经费均可从帮扶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规范
第五条 帮扶资金由学校牵头帮扶工作的部门管理,分为专项支出和一般性支出两大类。
第六条 专项支出是指学校审议通过的帮扶方案中列支的经费。
第七条 一般性支出是指相关人员前往受扶地区开展帮扶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差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涉及划拨资金,需由帮扶地政府依据具体项目的需求编制申报材料,其中应当包括项目的目标、计划、预算等信息。学校帮扶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方案,结合帮扶地申报材料,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审批后,及时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划拨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和项目合同的约束,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合法、规范和有效,由学校派驻干部负责监管和组织定期核查,按照项目进度规范建立使用台账。单个项目的实施,使用前应做好实施方案,并附详细资金预算表,项目实施过程中留存相关图片及签收单等资料,项目结束后由派驻干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
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帮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帮扶工作牵头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现资金使用偏离预算,应及时纠正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帮扶工作中涉及的材料、慰问物资等采买,本着节约原则,可由派驻干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3人以上询价小组,就近就地购买。慰问品为价格不高于1000元的日常生活用品,全年慰问金额不超过当年帮扶方案总经费的10%。慰问品发放时需留存实物图片及接受慰问的群众图片、接受慰问群众物品领用单据(需加盖村委会公章)等,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管理。
第十条 采购的材料和慰问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对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确保学校和受扶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未列入帮扶计划,需临时增加的经费,按学校财务审批制度报学校同意后进行追加。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支出,原则上应采用对公转账、公务卡支付等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应提前上报受派部门,且单次现金使用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并详细说明现金用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