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队伍,充分发挥“专职攻关”的作用,提升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学校决定设立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热爱科研工作,潜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主攻方向明确,了解所属学科研究动向,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无学术不端及学术 腐败行为。新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公开发表科技论文2篇且累计IF>8可直接申请。在校职 工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工匠)或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岗上工作满1年,近三年没有受到过处分。近五年内至少满足以下2项条件可申报:
(一)主持过学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或参与过学校认定的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
(二)横向到账经费不低于20万元;
(三)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公开发表科技论文;
(四)第一作者取得学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智库成果或研究报告;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六)获得新品种、新兽药、新饲料等证书,并取得较好推广效益;
(七)第一单位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地方标准、工法等编制;
(八)完成成果转化2项及以上,转化金额不低于10万。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拟定5年研究计划,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组织部、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签订五年
为一个周期的任务书。按照年度计划有序开展工作,建立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向二级学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任务期目标考核两种。
(一)年度绩效考核由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所在部门组织,按照任务书约定内容,每年检查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在完成年度任务的情况下,目标考核绩效不低于所在部门专任教师的平均水平;若首次出现未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将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计划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再次出现扣发当年目标考核绩效的20%;三次出现则由组织部对其发送警告通知书,并扣发当年目标考核绩效的30%。所有考核结果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后,报组织部备案。
(二)任务期目标考核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在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五年任务期满时,对照任务书中的成果目标进行考核,其中科研积分不得低于1000分(该部分积分不享受科研奖励),超出部分享受科研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书》约定的总体任务,扣发当年(第5年)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任务期满后,可根据学校的工作需求和其任务期内工作实绩决定是否续聘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岗,如需续聘按照申报程序重新聘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转回原岗,需要追责的按相关制度处理。
(一)任期内出现四次未完成任务书中的年度任务或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个人原因申请无法再担任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进修学习、挂职等逾期未归的;
(六)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在五年任务期内需承担一门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技能)课的讲授工作,也可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形式(每年不少于1次)完成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专职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职称申报时,要求完成的学生工作经历可用带学生参与科研和技术服务项目、带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类竞赛等形式替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个周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