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技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人才培养、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服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名义开展的各类科技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项目主持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技工作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完整的科技工作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责:
(一)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学校科技工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工作开展的信息发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验收结题、归档,科研成果的申报、转化、认定、档案管理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项目单位(二级学院):负责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的
传达、组织、审查和过程监管;项目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提供保障。二级学院安排专人协助项目主持人管理、实施。
(三)计划财务处(项目与招标中心):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项目涉税处理及审核项目决算,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主动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使用科研 项目经费购置达到学校招标标准的设备进行条件审核、招标采购。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顺利开展的后勤保障,牵头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五)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工作管理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经费管理单位等责任部门的履职过程开展监督,对科技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纪问责。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工作实施过程、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主管部门发布、下达,国家财政资助的各类竞争性科研项目,以及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任务书中,明确我校为主持或参与单位的项目。
A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
B类:国家其他部委、国家级科研平台、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达的项目。
C类:其他省厅级单位、省部级科研平台、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属中心等下达的项目。
D类:成都市其他市局级单位、非省会地市各主管部门、成都市各区县主管部门、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属中心等下达的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三)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是指学校发布和下达,学校资金资助的各类校级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和审批
(一)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集中受理、按程序上报审批。与其他单位开展联合申报科研项目的,按项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申报主持单位要求,上报审批。
(二)横向科研项目应与委托单位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由项目主持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未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并签订合同的,学校不予认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三)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由项目申报人按照申报指南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各二级学院审查推荐,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学校审批后下达。
(四)国家、省、市下达的用于学校质量建设的专项资金若用于科技工作开展部分,可由具体实施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采用“开放基金”或“揭榜挂帅”等形式立项、实施和验收,并在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备案。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完成备案,待经费到账,由项目主持人办理认领手续。项目经费均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按项目属性划拨到相应二级学院统一管理,并单独建立项目账户,项目经费每年底由计划财务处完成结转。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
(一)实行项目主持人终身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完成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申报书,按照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安全责任、合同纠纷等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与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主持人或主研人员调整。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变更,须由项目主持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项目任务下达单位(委托单位)批准后更换。
(三)项目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调整研究计划或终止项目时,财政资金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项目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非财政资金项目需签订项目补充合同,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备案。
(四)合作单位变更。学校牵头实施的科研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由主持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非财政资金项目合作单位变更,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五)科研项目实施的检查和考核。财政资金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按项目任务下达方和学校规定,按时准确填报项目年度执行进展、经费使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大于100万元的非财政资金项目,委托单位应每年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形成评价报告后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备案。项目所属二级学院应采取专题汇报、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了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
(一)纵向科研项目实施期满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有关管理办法、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及时进行结题验收或绩效评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主持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横向科研项目凭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项目主持人出具项目结题承诺书,到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办理结题手续。
(二)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未能完成的研究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承担全部责任,除按项目下达单位、委托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外,暂停项目主持人和相关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若造成学校申报资格被撤销、学校被通报、赔偿等严重后果的,取消项目主持人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科技工作认定和3年内科技工作积分认定资格,并报学校处理。
(三)未验收通过的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收回结余资金,暂停项目主持人2年所有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所在部门(单位)。对拒不配合开展项目中期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的,项目予以撤销并退回所有经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科技工作不予认定,并报学校处理。
(四)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日期,由项目主持人提前3个月向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且延期次数仅限一次。
(五)项目结题后,主持人应在科研管理系统完成结项手续,按要求及时向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报送项目相关资料,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按项目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并按规定移交至档案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设备费: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专用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注:项目组成员不得支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建账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作它用,做到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项目经费到校后,计划财务处发布经费到账信息,由项目主持人认领,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办理入账手续。
(三)项目到账经费涉及应税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出具税务发票,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涉及应税资金,项目主持人按项目合同书或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一)项目申请人应依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的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是经费支出的重要依据,预算应紧密围绕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纵向项目应足额预算间接经费,最低不少于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规定比例,不得随意调整间接经费预算比例。间接经费计提比例见表一。
表一 各类项目间接费用计提比例
项目类别 |
范围(万元) |
最高比例(%) |
备注 |
自然科学类项目 |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
30 |
按照直接费用扣除 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25 |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20 |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40 |
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 |
30 |
目 |
部分 |
|
核定。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20 |
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 |
按总额经费 |
60 |
横向项目 |
按总额经费 |
60 |
注: 1.校级科研基金项目不列支间接费用。 2.不同申报渠道对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申报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学校按项目留校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可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财政资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项目总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分预算的变更或调整,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及市场价格等变化确实需要调剂项目预算时,在总金额不变的条件下,各直接费用科目可调剂使用。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后,经项目发布单位审批同意,间接费用一般不得调整。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争取外来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在不高于以下标准(表二)的基础上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纵向项目最多不超过30万/项,横向项目最多不超过5万/项。
表二 经费配套资助标准
项目类别 |
配套比例 |
纵向项目留校经费 |
A类 |
100% |
B类 |
60% |
省部级科研平台、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40% |
横向项目留校经费(5万元及以上/项) |
20% |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一)经费报销的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20万元及以下:由项目主持人审批签字报销。
2.单笔支出20万-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销。
3.单笔支出50万元及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签字后报销。
(二)采购管理:采购对象(含货物、工程、服务、专利等知识产权类委托代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实施政府采购。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可采取自主询价方式采购,报销时附科研与技术服务专用物资(服务)自主询价表。需签订合同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合同审批流程后,由项目主持人签订。
(三)科研绩效支出:科研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在对科研项目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安排给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性支出。
1.绩效支出必须根据科研人员实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发放。
2.绩效支出一般在项目技术指标完成后可申请发放。
3.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绩效分配,以任务书中成员为准。
4.绩效支出不能突破项目实际计提额度,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四)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等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主持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科研劳务费。
(五)差旅费报销需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在经费使用计划范围内的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燃料动力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和租车费等参照《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料动力费的不再报销交通补贴。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事项,须提供开展这些科研活动的完整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七)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支出应严格以项目任务书及其合作协议(合同)为依据,外拨经费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比例。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予外拨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结余管理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一)纵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除任务下达单位、委托单位 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退回外,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需求。自项目验收后次年1月1 日起的12个月后若仍有剩余,则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对结余经费有特殊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应 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和学校配套经费结余,项目验收后,当年内可用于后续科研需求,若当年年底仍有结余,将由财政直接收回。
(三)项目主持人调出,经费转至项目新的主持人(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四)若经费违规使用,追回结余和问题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回收资金管理
(一)科研回收费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样机、材料、零配件转让,以及农林畜等科研副产品变价获得的经费,产品的安全性由项目主持人监管和承担相应责任。
(二)科研回收费应及时、全额缴入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科研课题组(团队)不得私分、坐支或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科研回收经费总额的30%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统筹安排,70%自主用于课题组科学研究。
第五章 科技工作认定
第十八条 认定范围
(一)事前通过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申报、审批和备案下开展的,同时具备个人及学校署名的科技工作业绩和成果。
(二)认定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只受理当年或上一年度获得但未认定的科技工作,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招生、校内外考试、顶岗实习、三下乡、广告、媒体宣传等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十九条 认定方法
(一)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联合申报单位(以协议、任务书或证书为依据),完成的科技工作或成果,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工作按100%计;学校排名第二至第五依次递减20%(科学技术奖励除外)。各项科技工作在计分标准中有单独计分说明的,按各分项标准单独计分。
(二)研究团队成员贡献率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或责任人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负责人贡献率不得低于任何其他成员的贡献率。所有科技工作分值为一次性分配,确认备案后不再进行更改。
(三)同一科技工作以最高级别计分。同一科技工作若进一步获得更高级别的需扣除原已计分分值。
第二十条 认定程序
(一)科技工作应于申报时在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备案,成果取得后及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认定。未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不予认定。
(二)若认定结果存在争议,成果负责人需向学校学术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后进行最终裁定。
(三)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突出重大科技工作或成果,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共同认定。
(四)如奖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认定计分标准详见表三。表三 各项科技工作计分标准
1、科研项目 |
计分标准(分/项)=类别系数*到校金额核算分值 |
类别 |
类别系数 |
到校金额分值 |
备注 |
A类 |
8 |
自然科学类:10分/万元; 哲学社会科学:40 |
1.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申报并备案登记的项目方可认定, |
B类 |
4 |
C类 |
2 |
分/万元 |
个人自行申报立项或非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申报立项的项目不予认定;项目主持人需提供相应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文件、结题证书等证明材料。2.结题后给予一次性计分和认定。无故延期结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认定。 3.主持项目无到账经费的,均按10分/项计分;联合申报项目无到账经费的不予认定。 4.校级科研基金项目不认定科技工作积分。 5.纵向项目单项分数最高不超过3000分/项;横向项目单项分数最高不超过1000分/项。 |
D类 |
1.5 |
横向项目 |
-- |
15分/万元 |
2、学术论文 |
类别 |
分值 |
备注 |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
|
A类 |
具有国际 |
《Nature》 《Science》 《Cell》等顶级 期刊 |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认定 |
1.A类以外学术论文,只认定学校为第一单位的论文,且认定对象仅为第一作 |
|
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
IF≥10 |
800+200*(IF-10) |
者、唯一通讯作者之一。认定备案后不可更改。 2.A类学术论文,认定对象仅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唯一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均不认定)之一(顶级期刊除外)。单位排名为第二名以计分标准的20%计算,第二名以后不再认定。(顶级期刊除外)。 3.期刊级别和影响因子为论文见刊时的期刊最新数据为准,SCI、SSCI以中科院JCR大类学科分区为准。SCIIF<1时不按分区认定,其他同时符合多个认定条件时以最高标准认定。 4.CSCD等期刊扩展库按相应计分标准的70%计算。专刊、增刊、论文集、读者来信、访谈录、简介类、广告、书评、微论、艺术作品、招生指南、简报、摘要、新闻、 |
TOP期刊 |
800 |
一区 |
500 |
二区 |
400 |
三区 |
300 |
四区 |
200 |
IF<1 |
100 |
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 |
领军期刊 |
500 |
重点期刊 |
400 |
梯队期刊 |
300 |
高起点新刊 |
200 |
|
|
|
|
文摘、杂文、译文等文章不予认定。 5.EI、CPCI等论文需负责人提供检索证明,否则不予认定。6.2025年1月1 日后见刊的中文论文及相关刊物,需被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其中之一收录,负责人提供检索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7.第一作者发表一般期刊论文,每人每年认定不超过2篇;若为通讯作者指导我校学生发表论文,认定数量可额外增加2篇。 |
《中国社会科学》《求是》 |
500 |
|
B类 |
《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 |
200 |
CSCD、CSSCI、《新华 文摘》《中国社会科学 文摘》《高等学校文科 学术文摘》和《人大复 印报刊资料(系列)》 全文收录 |
100 |
C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EI |
50 |
类 |
(期刊)、《四川日报》全文收录 |
|
|
D类 |
CPCI、EI(会议)、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
10 |
一般期刊 |
5 |
3、智库成果 |
类别 |
分值(分) |
备注 |
A |
2000 |
1.对于获得领导批示或被采纳的智库成果,要求提供: (1)报告原件; (2)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批示必须是领导人对该研究报告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 (3)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A级: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或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采纳。 B级:获得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 C级:获得省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 |
B |
1000 |
C |
500 |
D |
200 |
|
|
D级:获得市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 2.省市相关厅局级单位按相应计分标准50%计分。 |
4、著作出版 |
类别 |
分值(分) |
备注 |
第一单位出版著作 |
≥20万字 |
300 |
1.著作信息需在中国权威出版物数据服务平台可查,著作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等处需标明学校名称,或提供证明材料。 2.教材、译著、绘本、案例集、宣传册等不予认定。编写内容与 所在岗位或专业不符的不予认定。 3.修订(再版)、重印的不再计分。 |
10万-20万字 |
200 |
≤10万字 |
100 |
非第一单位出版著作 |
主编 |
10分/人 |
副主编 |
5分/人 |
5、知识产权 |
类别 |
分值(分) |
备注 |
|
证书 |
转化 |
|
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 |
80 |
40 |
1.所有知识产权申报和转化前,需在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批备案,否则不予认定。 2.仅我校为第 |
实用新型专利 |
10 |
20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10 |
软件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
10 |
10 |
|
|
|
一单位的方可认定。 3.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可进行贡献率分配,其他知识产权成果不进行贡献率分配,只认定第一完成人。 4.以正式授权证书原件为依据。 5.不同版本的同一名称成果只认定一次。 6.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每人每年认定各不超过2件。 |
国家级审定(畜禽品种) |
4000 |
1000 |
1.计分标准按学校排名次序,分别以100%、50%、10%计算,学校排名第三以后不计分。 2.只认定国内 |
国家级审定(农林品种) |
2500 |
500 |
省级审定 |
1500 |
500 |
品种登记、认定 |
800 |
200 |
|
|
|
官方机构批准颁发的证书,协会、学会、企业颁发不予认定。 3.成果转化流程符合学校规定,需在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批备案。 |
国家新药(新兽药) |
一类 |
3000 |
200 |
|
二类 |
2000 |
200 |
三类 |
1000 |
200 |
国审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等 |
1000 |
200 |
6、科技奖励 |
类别 |
级别 |
分值(分) |
备注 |
科学技术奖励 |
国家级(特等、一、 二等) |
100000、60000、30000 |
1.获奖需申报时在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备案,按照申报要求完成审批、公示等流程,否则不予认定。 2.获奖需具备单位和个人证书(双证),若因名额限制仅有单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按相应计分标准5%计分,奖项本身只有单证的除外。 3.单位排名第二按相应计分标准50%计 |
|
|
|
分;排名第三至第六分别按相应计分标准40%、30%、20%、10%计分。 4.四川省外其他省市获奖、按相应计分标准60%执行。 5.社会公认的重要科技奖励,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社会科技奖励目录》为准,包括新增和移除的补充公告名单。 |
省部级(一、二、三 等) |
10000、6000、4000 |
|
市级(一、二、三等) |
800、500、300 |
|
哲学 社会 科学 优秀 成果 奖 |
省部级(一、二、三 等) |
5000、3000、2000 |
|
市级(一、二、三等) |
500、300、200 |
|
专利奖 |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
2000、1200、500 |
|
|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 优秀奖) |
500、 300、200 |
|
社会科技奖励 |
(一、二、三等) |
300、 200、100 |
|
7、标准制定 |
类别 |
分值(分) |
备注 |
主持 |
参与 |
|
国家标准 |
1000 |
300 |
1.教学标准、职业技能标准不在认定范围。 |
行业标准 |
600 |
200 |
省级地方标准 |
400 |
100 |
市级地方标准 |
200 |
60 |
团体标准 |
50 |
20 |
|
工法证书(国家级) |
400 |
100 |
|
工法证书(省级) |
200 |
60 |
8、平台建设 |
类别 |
分值(分) |
备注 |
1.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中心或中试基地等。 2.联合申报获批的,排名第二单位按相应计分标准50%计分;排名第三单位按相应计分标准30%计分, 排名第四单位按相应计分标准10%计分,排名第五 单位不计分。 |
|
申报 |
立项 |
验收通过 |
国家级 |
500 |
40000 |
20000 |
省部级 |
100 |
3000 |
1500 |
市厅级 |
50 |
1000 |
500 |
9、社会服务 |
类别 |
分值(分) |
备注 |
团队成员个人 |
补助经费 |
|
技术服务团队 |
每服务1次计 10分,每人每年最高认定100 分。 |
15分 /万 元 (团 队) |
1.科技特派员、专家服务团等社会服务团队,以各级政府或相关官方职能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协会、学会不予认定(省、市科学技术协会除外)。2.需提供技术服务团队文件,及开展具体工作新闻、简报、台账记录等佐 证材料。 |
技术推广 |
部级 |
1000 |
1.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推的产品、技术或模式,以正式文件为准。2.只认定学校作为第一单位申报、遴 选和主推的产品、 技术。 |
省级 |
500 |
市级 |
200 |
经济效益 |
≥200万元 |
2 |
1.经济效益证明需具体说明服务内容和取得经济效益情况,且具有学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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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或证明学校名义完成的证明材料。2.经济效益以总和计算,每人每年只 认定一次。 |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相关部门(单位)和成果完成人联合实施。成果完成主持人是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成果转化合同的拟定、签订和实施,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成果转化的合同预审、执行协调和督促,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合同的审核、执行检查、归档等组织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私下转让或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转化科技成果采用如下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的方式实施转化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转化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作出承诺,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同意后提交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报学校审定。
(二)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人员信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公示期内如对拟交易价格有异议,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由成果完成人与提出异议者解释、沟通;
2、如沟通无效,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交易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或采用将拟交易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
(三)拟定的合同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审批,由成果完成人与受让人签署后学校盖章。
(四)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做好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
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转让净收益按照学校20%,成果完成人80%进行分配。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进行转化,所持股份按照学校30%,成果完成人70%进行分配。
(三)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个人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组织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校内(不含内设机构) 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由成果所在部门(单位)和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协商无果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进修人员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股权及其它财物;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章 科研资产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由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结束或人员调离、退休时,主持人应及时清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交还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原文件材料。科研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便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要按照科技工作程序,完成科技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理、形成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要求
(一)实行项目主持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科研项目完成后,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经审查验收后按程序归档。
(二)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要做到制作材料优良,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便于长久保存。
(三)科研档案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签收,按规定程序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科研行为规范及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在研究成果、论文、奖励、专利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管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九)利用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十)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师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对涉密项目的研究任务书、研究总结、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按有关保密条例办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一)不得违反规定转拨、截留、挤占、挪用和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二)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三)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四)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严禁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等。
(五)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和项目主管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同时督促项目主持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申请、实施、结题验收、成果发表等科技工作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相关办法及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应对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形成年度科技工作总结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相关人员对各级各类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地方政府、项目下达部门相关科研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申报、建档的项目才能作为目标考核、绩效奖励、职称(职务)评聘的依据,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农业科技 职业学院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成农院〔2022〕85号)、《成 都农业科技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成农院〔2020〕109号)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出台则按新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