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院科技优势,增强我院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的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科研管理工作,强化为区域社会经济服务的功能,突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的确定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与政策,积极创新,在遵循国家、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基础上,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我院专业建设的特点,侧重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和教改类科研项目研究,倡导团队性研究和校企(地)合作性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育人模式创新,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在积极争取纵向项目的同时,加大横向联合,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三条实行学院、分院两级管理。科研与技术推广处作为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分院、直属部负责对所承担项目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以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按性质主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四大类;按资金来源分为纵向课题(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横向课题(由地方政府部门或企业提供资助的科研项目)、院管课题(由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自选课题(由教师自己确定、未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四大类。
第五条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 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由科研与技术推广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分院(部)和处(室)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教师申报。跨学科的项目由科研与技术推广处与相关单位共同协调,组织力量集中申报。
2.教师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分院(部)初审后,报科研与技术推广处。
3.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对各分院(部)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上报。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淘汰:
①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②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③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④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⑤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⑥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4.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将审查结果提交分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或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上报。
5.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院级科研项目,由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申报书》,经分院(部)审查推荐,由科研与技术推广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下达。
7.学院资助科研项目下达后,项目主持人必需在2个月内撰写开题报告或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对获准资助的项目,科研与技术推广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计划。对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研与技术推广处,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1.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者。
2.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下达后,各分院(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主持人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年度科研计划,并按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保证科研计划的分步实施。
第九条强化中期检查和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学院每年不定期检查一至两次,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科研与技术推广处组织进行。采取实地检查与学术报告会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有关分院(部)签署意见,经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对无故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可酌情中止、撤销项目,并停拨下一阶段的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各类科研项目在按计划完成后,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经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核确认达到计划要求后,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如下:
1.学院的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简称《结题验收申请书》)。所在的分院(部)对《结题验收申请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按时将《结题验收申请书》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报科研与技术推广处。
2.因故不能按计划结题验收或按时报送《结题验收申请书》的,项目负责人应说明不能按计划结题的原因并提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由所在的分院签署意见,报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批。延期项目的负责人在延长期内不能申请新项目。
3.学院科研项目完成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证书》。
4.结题验收有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两种方式,但重点课题必须进行会议验收。验收组专家要由本领域、本学科威望较高的、副高及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每个课题的结题验收专家一般为5—7人。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结题验收专家。验收的内容包括:完成申报书规定的内容情况;研究成果的创新和达到的水平;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前景分析;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结束后,全部资料按归档要求,送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核后上报并集中归档至院综合档案室。
第十六条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鉴于科研项目来源的多元性,各类项目具体要求不同,本办法中如有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