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挂职锻炼是指由学院派(选、抽、借)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校、扶贫一线挂职或协助工作。
第三条 选拔干部挂职锻炼,是学院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参加挂职锻炼的干部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参加挂职锻炼的干部要珍惜学习锻炼机会,加强党性修养,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切实做到全方位学习,大幅度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选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组织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六条 院党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到校外参加挂职锻炼。
第七条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由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挂职锻炼干部名单,报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抽(借)调我院干部,根据抽(借)调函,由组织部门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干部外出挂职期间,由组织部门主管,挂职单位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组织部门负责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组织部门要采取深入挂职单位、电话联系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分层分级开展“四必谈、四必访”,了解掌握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解决干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十一条 干部挂职期间,若两人以上同在一个单位的,由组织部门指定负责人1名,若三人以上同在一个地市不同单位的,由组织部门指定小组长1名,负责协调沟通校外挂职期间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执行双重请假制度(既向挂职单位请假,又向学院请假)。
第十三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结合自身的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思考问题,确定研究题目,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回学校后,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院党委作出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第十四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工作不胜任、无法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或违反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低于50%的,由学院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召回,并在一周内另行选派。被召回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且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是递进培养对象和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到组织部门报到,并按期到达工作岗位。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上级组织选调挂职锻炼的干部,按照上级组织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鉴定;党委选调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结束时,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由学院组织部门和挂职单位组织部门对挂职干部共同进行考核并做出鉴定。
第十七条 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党员群众公认、考核为优秀的,学院党委将予以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通报表扬或批评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形成的考核、鉴定等有关材料记入个人档案,将作为干部任(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挂职锻炼期间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岗位晋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破格提拔.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干部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校、扶贫一线挂职锻炼期间,校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住宿费按规定据实报销。干部从学院到挂职单位的往返交通费原则上每月报销不超过四次往返(我市中心城区境内及我市所辖区(市)县不报销),报销标准及办法按照《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为工作需要所增加的交通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其他特殊情况专题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享受补贴(此补贴包含国家、省、市规定挂职期间补贴;公杂费、伙食补助费不再另外报销),标准为成都市(含所辖区域)80元/天,四川省内其他区域150元/天,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及其他国定艰苦省内边远地区县(区)170元/天,省外180元/天,补贴时间除扶贫干部按每月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补贴采用差旅费方式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派到扶贫一线挂职锻炼干部,学院参照《成都市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成组通
〔2016〕11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费,用于购置
到村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三条 对派到扶贫一线挂职锻炼满一年的干部,学院工会负责每年组织一次挂职干部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学院保障。并建立扶贫一线挂职干部健康档案。为扶贫干部购买意外保险,每年每人600元,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专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派到扶贫一线的挂职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因公伤亡按照《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办法(试行)》(川委办〔2017〕20号)、《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一般行政人员和专职教师被组织派(选、抽、借)到政府相关部门、高校、扶贫一线挂职锻炼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高校实践(挂职)锻炼按《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