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更好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我院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党费的收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即在职党员以上一年个人全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之和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个税、社保、公积金等计算月平均收入,作为党费交纳的基数。即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全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12。交纳党费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交纳党费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为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学院组织部门负责严格计算党费交纳基数,于每年年初核定出每位党员的月交纳党费数额,当年内一般不变动。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员可以按照本人真实意愿多交纳党费,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10.所收缴的党费原则上应按月存入学院党费专用帐户,确有特殊原因的最迟不能超过当季。
党费的使用
1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1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可包括:
(1)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和党支部书记、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专项教育培训费用,含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组织党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践行共产党员先进性等方面的学习、研讨、参观和交流等有关实践活动;
(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含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学院党委开展的党建活动奖励,含优秀微党课作品,优
秀党员电视教育片作品,优秀党建征文作品等;
(6)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
(7)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及为其配置必要设施;
(8)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9)因党费财务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其他符合规定的开支费用。
13.党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使用手续。党费开支的票据须按照审批权限经使用党组织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写明其具体用途,再经组织部门党建工作人员验收、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交计财处按照报销程序入账。对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党费的管理
14.党费由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党费专户委托学院计财处管理,设兼职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均有计财处工作人员兼任。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每年年底交由组织部门统一存档。
15.组织部门处长为党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开展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费收缴工作的相关规定,宣传交纳党费的意义和党费收缴标准,教育引导党员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16.组织部门应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登记、建立台帐,根据党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其他
1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