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促进学院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成都市教育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产生本办法所列情形的,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其应负责任的措施。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处科级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责任清晰、惩教结合、错责相当,从严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学院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落实,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
(三)“四风”问题大面积长期存在或相同问题反复发生的。
(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
(五)不正之风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干扰、阻碍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八)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有关规定的。
(九)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直接管辖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
(二)直接管辖的党员干部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发生严重顶风违纪行为,或者本单位(部门)“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反复发生或长期存在的。
(三)直接管辖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本单位(部门)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不正之风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学院纪委查办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支持,甚至包庇、袒护、掩盖、作假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本单位(部门)出现严重拉票贿选问题,影响恶劣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影响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不制止的。
(九)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有关规定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
(二)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腐败问题,或者分管范围内腐败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或长期存在的。
(三)直接管辖的下属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发生严重顶风违纪行为,或者分管范围内“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问题反复发生或长期存在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六)在推荐、选拔、任用和使用干部中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对配偶、子女及利用本人职权职务影响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不制止的。
(八)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有关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纪检监审处党员干部和各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不纠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查处“四风”问题不力,致使“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或长期存在的。
(三)查处腐败问题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
(四)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敷衍应付、搞形式、走过场,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及时向纪委报告,甚至瞒案不报的。
(六)违反查办案件相关纪律要求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等。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较重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从重追究责任情况的。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建立健全制度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况的。
第十四条 追究集体责任时,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各总支、各支部及纪检监审处和组织人事处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行为的、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四风”的、发生重大腐败问题的,倒查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追究主体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部门)在业务检查、考察考核、专项治理、工作考核、财务审计中或者其他方式发现需要追究主体责任的线索,应及时移交学院纪委。
(二)学院纪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涉及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由组织人事处调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审处向组织人事处移交责任追究线索,组织人事处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
(三)学院纪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追究监督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审处汇总发现在监督检查、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信访举报、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中发现需要追究监督责任的线索。各单位(部门)发现需要追究纪检监审处监督责任的线索,应向学院纪委书记报告;各单位(部门)发现需要追究总支、支部纪检委员、部门兼职纪检工作人员监督责任的线索,应向学院纪委报告。
(二)纪检监审处组织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学院纪委书记。
(三)学院纪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学院党委可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委应当不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责任追究的情况。每季度向市纪委、市教育工委报送责任追究情况,处级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还应报送具体情况。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将点名道姓通报或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