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体制,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提高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分院和基础教学部(思政部)。“学院分院和基础教学部(思政部)”以下简称“分院(部)”。
第三条 分院(部)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分院(部)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相互支持配合,保证和推进党建和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为分院(部)的决策机构。分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成员包括:分院(部)党总支书记、分院院长(部主任)、党总支宣传委员、党总支组织委员、党总支纪检委员、办公室主任、教务科科长和学生科科长等。根据需要可请分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工会小组长等列席会议。
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分院(部)应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党政联席会决策后,分院(部)党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分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分院(部)贯彻落实意见;
2.分院(部)的发展规划,以及党建、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措施;
3.分院(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分院(部)的规章制度;
5.分院(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6.分院(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7.分院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8.分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考评推荐;外聘教师评聘;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教职工绩效发放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9.分院(部)的招生和就业工作;
10.分院学生奖、助学金等评定方案;
11.分院学生评优表彰,违纪违规处分等相关事项;
12.分院教学重大活动和重要学生活动方案;
13.分院(部)的经费使用、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
14.其它需要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分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八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和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九条 凡未经分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根据不同的事项由分院(部)党总支书记或分院院长(部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内容涉及到会议成员本人、亲属
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应—事—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围绕主题,简明扼要,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应缓作决议,待进一步调研、充分协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除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外,也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中的任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参会成员对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或部门通告或向分院(部)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六章 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会
议召集人签批后,送参会成员并存档,议事结果通知有关人员执行。会议研究或决定的事项,在实施中如必须变更或调整,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议,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分院(部)可以在本制度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