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经费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经济责任, 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批权限实行在院长的领导下,谁主管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审批制度。
第二条 经费报销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对部门经费或业务经费、专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二)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三)依法合规原则。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及用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开支合理,手续齐备;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三条 经费报销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人员经费的审批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编内外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等)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标准以及学院经费预算额度、
学院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核,按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发放。
(二)日常运行经费支出的审批
1.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各部门和教学单位开展管理和业务活动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通讯费、车辆运行费、日常维修维护等。该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专项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
本条所指专项项目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
外来科研经费和学院内部设立的各类项目经费。
2.专项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补充本
部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发放本部门人员奖酬金或变相用于本部门(单位)职工福利、奖励。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四条 特殊开支的补充规定
(一)通讯费报销:由各部门(单位)在要求时间内,将粘贴好的单据交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二)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各分院编制发放名册,报学生处审核后,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发放。
(三)加班、值班费不再发放,纳入年终考核,在一次性绩效中体现。
(四)免于院领导审批事项:汇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
第五条 经费开支及审核报销要求
(一)学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合理开支,“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须从严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强制使用公务卡规定范围内的公用支出,应严格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
(三)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内容完整,手续要完备,即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否则不予报销。
(四)购物发票,必须列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批量购置的须附详细清单,并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须按规定到后勤与国资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五)工程、货物及提供服务项目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合同、验收单或经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清算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各部门(单位)不得用日常运行经费自行采购固定资产性质类采购业务。
(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维修等业务,原则上应出具合同或协议。合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原则上不得办理现金借款及现金支付业务,特殊情况需填制《现金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
(八)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即将同一事项支出的经济合同拆分为多份经济合同,或将同一笔经济业务拆分为多笔经济业务报销支付。
(九)具有经费使用审批权的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 在离校期间,若需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应授权委托,经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十)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手人发生的有关支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学院财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条 各部门在当月十五日前,根据年度批准的全年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申报下月部门用款计划,由计财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下月经费指标。
第八条 学院对外付款,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按《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上述第八条以外的对外付款,1000 元以上,对公业务实行转账支付,转账只能对公账户,一律不转私人账户。
第十条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津补贴及学生奖、助、免、补等经费,在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基础上原则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虚报冒领。
发放个人津补贴,于每月月底前由各部门(单位)完成审批手续并登陆计划财处网站“财务综合系统”中“其他收入”进行录入工作,计财处于次月与每月工资一次性打卡支付;学生奖、助、免、补经费,由学生处完成审批手续汇总后,交计财处一次性打卡支付;对外支付劳务费,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第十一条 每一笔经济业务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报账业务,原则上费用一月一报,经办人收到票据一月内不填报且无合理理由的视为自愿放弃,计财处有权不再受理报销。确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集中报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农院〔2015〕55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