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宣传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
一是以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按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且每年集中筹资;三是参保后不受等待期限制;四是覆盖人群广,数量大(覆盖成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和出生60天内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新生儿期定义:自孩子出生后脐带结扎起至生后28天内);
2、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4、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人员。
(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加了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以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但是,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原则为自愿购买,参保后不退费,因此,参保人员在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时,应结合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慎重选择参保。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80元/人?年、180元/人?年两个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70元/?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参加2014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00元和150元两个缴费档次。缴费时间: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2月5日。
四、20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的待遇有效期为2013年9月1日零时至2014年8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大学生、新生儿除外)。
五、新生儿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新生儿须在出生60天内持入户手续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保险有效期限从出生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
六、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
(二)散居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街道(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三)其他城乡居民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人员在街道(镇乡)、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四)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成年人按180元缴费档次资助);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 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民政资助的低保和残联资助人员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可凭缴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社会保险卡》即可办理结算。
1.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12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6.31万元)。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报销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和参保的档次按比例支付。
180元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65%。
80元和学生、儿童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2%。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给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2.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险期内累计超过规定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给用累计超过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对超出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
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按保险有效期累计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支付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一个保险有效期内,住院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总体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支付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投标确定、
封顶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并支付金额超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超过封顶线部分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政策衔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后,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的给用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0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40万元,15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20万元。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30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150元交给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38.5%.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年内最多可报销200元。
2、特殊疾病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每人份最多可报销200元。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八、普通门诊费用哪些可以报销?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的支付范围有诊疗项目和药品两大类。
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包括诊查费、注射费、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普通针刺疗法费用共20类,212项。
药品报销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范围,共计800种药品。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
九、普通门诊费用哪些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险卡》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卡》。
十一、参保后个人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可以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温馨体术:
1.城乡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参保时,请参保人员一定要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础信息;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3.参保后,应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并对个人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正。发现无当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或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4.参保后,未领取到《社会保险卡》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5.欢迎城乡居民登陆成都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本资料仅供旋转,请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乡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等有关事项通知》和《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为准。